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230号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科斯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上浦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童毓佩。
被告:义乌市爱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8769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傅小鹏。
被告:义乌市沂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二村35幢一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旭。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永康市科斯迪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爱健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沂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7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