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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14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经营者:陈庆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2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高明区万福隆商店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适用法院错误,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6万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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