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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煜与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杨伟煜与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伟煜,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03号原告:杨伟煜,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煜与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71××××.7)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杨伟煜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杨伟煜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杨伟煜负担。

审判长 史  仲  凯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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