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03号原告:杨伟煜,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煜与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71××××.7)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杨伟煜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杨伟煜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永盛世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杨伟煜负担。
审判长 史 仲 凯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