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460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姣东洗化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兴业路*号-1188)。
经营者:张树敏,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姣东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