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63号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凹第二工业区A1栋。
法定代表人:李平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臣田社区4号楼丰恒苑1单元四层B3-1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曾素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湘润,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系该司董事。
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易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5.7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497.8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