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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凤城友记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88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凤城友记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凤城友记中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友记中餐厅,经营场所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颖如桥外19号楼一楼。

经营者:陈财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凤城友记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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