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49号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登余,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171930.8)纠纷一案,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