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恒讯通信设备门市部,住所地定州市商业街,注册号:130682600215736。
主要负责人:徐欣,该门市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定州市恒讯通信设备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