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途伴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悦,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商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无锡途伴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途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商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商旅宝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39404.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商旅宝公司通过互联网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交货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可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途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途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途伴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商旅宝公司通过互联网购得上诉人产品,交货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也即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但商旅宝公司通过互联网购得上诉人产品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该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证据效力,更不能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权。
(二)在侵权行为地不能确定、但被告住所地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一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经查,商旅宝公司以途伴公司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的“tuban户外专营店”销售的品牌为“tuban”的U型充气枕产品与商旅宝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的外观近似,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商旅宝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其在“天猫”网站上的“tuban户外专营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信息资料及物流详情清单,其中,订单信息资料显示的内容有: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华凯豪庭写字楼(即华凯活力中心)1807室;
运单号为3911561998452;
交易成功;
GD华凯活力中心丰巢自提。
物流详情清单显示的内容有:运单号码为3911561998452;
卖家昵称为“tuban户外专营店”;
发货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
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华凯豪庭写字楼(即华凯活力中心)1807;
2016-08-10,10:49:47,【丰巢自提柜】已签收,签收人凭取货码签收;
取货地地址为××××华凯活力中心一楼大堂。
被上诉人商旅宝公司、天猫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商旅宝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向途伴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途伴公司邮寄至广东省东莞市。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商旅宝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途伴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商旅宝公司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途伴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途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