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71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轮马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龙记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轮马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