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85号 原告:闫小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和联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南昌健裕第一工业区E栋8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86316。
法定代表人:颜继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小豹与被告深圳市和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闫小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闫小豹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小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小豹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