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36号原告:上海姿然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5幢1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贺明,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成,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180弄1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朴根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路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39号恒隆广场商场地下一层122号铺位。
负责人:吴庆敦。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姿然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然秀公司)与被告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杰欧利芙洋公司)、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路店(以下简称希杰欧利芙洋公司人民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姿然秀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希杰欧利芙洋公司、希杰欧利芙洋公司人民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姿然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姿然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希杰欧利芙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路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姿然秀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