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628号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3-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毓崑,执行董事。
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号网点。
经营者辛桂红,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真摄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