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307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广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202号自编3栋117号。
注册号:440126000184642。
法定代表人:林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作荣,广东华(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202号自编3栋309号。
注册号:440101000272659。
法定代表人:焦建源。
被告: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69号(自编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C。
法定代表人:霍文波。
上述两被告共同��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西,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州市广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其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而广州市番禺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
故该案件应当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佛山市众兴龙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佛山市三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欧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