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41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加工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路××号××座××至××楼。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辉,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