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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东环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群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49号
案件名称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东环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群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东环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群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49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加工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东环天虹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号××园内××栋地下室、××层××层及××栋××区××至××层。

负责人:郭敏,系该商场总经理。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路(××段)××号××大厦××楼、××楼。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辉,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群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荣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木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浩,系深圳市博衍知识产���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东环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群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142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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