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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民终66号
案件名称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民终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岳西县响肠镇金山村花屋组。

法定代表人:胡琳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不凡帝范梅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雷内特20020宛XXV阿普瑞尔7。

法定代表人:保罗·卡索尼,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沫,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霞,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凡帝范梅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上诉人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西县迪丽嘉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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