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52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王佳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院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以已与保定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