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348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民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雁兴路3150号5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显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民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民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民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