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96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47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煌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岭深发花园*栋11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4266N。
法定代表人:谢佳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煌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海思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思公司向本院��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马 振 军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永雪(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