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30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倩,女。
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焕刚,男。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