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98号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扬宝铝合金门窗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号(春霞铝合金门窗配件)。
经营者:徐夷初,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扬宝铝合金门窗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