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来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昊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学院路与大同北路交汇处。
负责人:解亚男。
被告:山东来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文路北侧、善国路西侧、大同天下A区10号楼善文A01号。
法定代表人:解波,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营,滕州市北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聚,山东来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来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昊洋分公司、山东来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