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81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才加军,男,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加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2日以被告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