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31号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聊城市高新区长江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美娟,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现住长葛市。
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