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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王桂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园**栋*楼B。

法定代表人:王桂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兴路**号4F。

法定代表人:陈小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桂成,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上诉人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创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电动拖把”专利号为ZL20143024××××.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高亿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亿达公司负担。

高亿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知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裁定书,将裁定该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富创意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桂成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上诉人(被告)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深圳市高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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