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3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彬,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