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2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建臣。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原告孔玮与被告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