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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82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2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建臣。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原告孔玮与被告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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