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0号原告:陈剑维,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轩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任宅村花园巷5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TG227。
法定代表人:高龙。
原告陈剑维与被告温州轩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陈剑维以与被告温州轩晴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轩晴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剑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剑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