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644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镇平,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2-4、6、8层(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一至四层、八层广州市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镇平、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