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136号原告马德梅,女,回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被告严生福,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告马德梅诉被告严生福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梅于2017年3月29日以该案不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德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