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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芬与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88号
案件名称林益芬与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益芬,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88号原告:林益芬,女,1985年2月10日,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王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益芬诉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沸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沸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且沸腾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林益芬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为广东省,且林益芬身份证住址亦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沸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沸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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