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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2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79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庞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9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建华,女,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原张家港市塘桥万达酒业商行(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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