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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3032号
案件名称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第一层。

经营者:王洁,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于2020年12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济南历下沐恩电子产品经营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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