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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嘉乐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嘉乐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嘉乐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嘉乐食品商店,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区。

经营者:边晓芸,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路嘉乐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及原告多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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