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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帝露家具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雅民初字第78号之二
案件名称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帝露家具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帝露家具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初字第78号之二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

法定代表人:漆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英,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帝露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23号。

代表人:范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汪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帝露家具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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