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黄埠一铭鞋厂,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坣头村中心路**号(经营者:周金山)。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戴敏慧,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Louboutin),男,1963年01月07日出生,护照号为:11CX45624,住址:法国。
委托代理人罗亚菲,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东县黄埠一铭鞋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东县黄埠一铭鞋厂经本院合法送达,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惠东县黄埠一铭鞋厂负担,余款59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戈审 判 员 曾求凡审 判 员 卫书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韦翠玲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