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45号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755号4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56694。
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龙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东路2489号二区服务用房***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76540229Q。
法定代表人:何关金。
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龙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原告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