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3138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容娟,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容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