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枣庄薛城燕山超市,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燕山路347号。
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枣庄薛城燕山超市、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