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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与李赴朝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终504号
案件名称梁军与李赴朝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军,李赴朝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军,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赴朝,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梁军因与被上诉人李赴朝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军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梁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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