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中村供销社东邻。
被告: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马山路北侧。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