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兴粮发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榕树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黄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双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市兴粮发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州米厂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榕树超市、被上诉人绥化双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米厂因与上诉人西安市兴粮发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1650,由西安市兴粮发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