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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买多多生活超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5290号
案件名称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买多多生活超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买多多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5290号原告: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浅水湾处(黄克宅)。

法定代表人:刘杰伦,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买多多生活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爱贤道300号-CO2(曙光路菜市场C02-16)。

经营者:高富国。

原告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买多多生活超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林市客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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