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伊迷莎卫浴阀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波伊迷莎卫浴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2015)浙甬知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其中执行费5150元、案件诉讼费3294元、执行款353211.25元)。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