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梦雨水暖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2幢102室。
经营者:方秀发,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梦雨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城厢镇梦雨水暖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
因太仓市城厢镇梦雨水暖经营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8月7日、2020年12月5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00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5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