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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767号之一
案件名称767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767号之一 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丰盛路****。

法定代表人:林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南安路**。

经营者:史东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邱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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