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363号之一 原告: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工业园区北塔路。
法定代表人:谢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诚,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冠日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邵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君,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冠日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