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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园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1205号
案件名称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园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万园;刘洪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渝05民初1205号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2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0207L。

法定代表人:苏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1(天安数码城5G),注册号500104000054377。

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园,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万园,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三:刘洪洋,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园,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蜀公司)、万园、刘洪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正式出具书面道歉书,并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发布该书面道歉书,发布时间为5年,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费人民币壹元整。

事实和理由:原告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路灯、隧道灯六遥控制系统”(专利号:201520493805.4)的专利技术研发制造了一系列多色温LED路灯控制系统及产品。

因业务发展需要,原告将“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路灯、隧道灯六遥控制系统”软件和硬件的专利技术,授权委托被告深蜀公司按照原告的设计及质量要求进行代工作业。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六遥控制系统”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加工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六遥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器电路原理图和印刷版电路图”、“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六遥控制系统调光调色恒流控制器电路原理图和印刷版电路图。

后来,被告深蜀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履行代工作业的义务,向原告提出由其股东万园、田计划、刘洪洋这三人共同完成《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的事项,原告与被告深蜀公司及其股东万园、田计划、刘洪洋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互联网+多色温防雾霾亮度可调LED六遥控制系统”维护及控制器芯片烧录代工协议》,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深蜀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履行期间,由被告深蜀公司股东万园、田计划、刘洪洋这三人连带承担《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被告深蜀公司的所有义务、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但是,被告深蜀公司股东万园、刘洪洋这两人在2016年11月13日接受重庆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虚假陈述“我司研发的新型路灯加了一个智能调节色温和亮度的模块。

通过我们这一个模块,配上我们远程控制的集中器,它可以根据时间、车流量、天气状况,来自动调节它的亮度和色温”,这一新型路灯实为原告利用自主专利技术研发制造的产品、除此之外,被告还向该栏目记者虚假陈述“我和我的团队研发的智能路灯系统目前已经运用到了渝中、南岸等部分路段……”,该智能路灯系统确实已经运用到了渝中、南岸等部分路段,但是安装该智能路灯的实施主体是原告。

该被采访视频于2016年11月16日经重庆电视台《重庆新闻联播》栏目播出后,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被告假冒原告专利技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万园、刘洪洋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侵害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多色温LED路灯、隧道灯六遥控制系统”(专利号:ZL201520493805.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道歉,并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重庆深蜀科技有限公司、万园、刘洪洋共同向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该款已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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