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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媛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180号
案件名称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媛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媛媛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80号原告(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香。

被告:陈媛媛,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杰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怡公司)、被告陈媛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佳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明怡公司的财产。

佳杰公司提供银行存款111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元。

财产保全费390元,由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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